昨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通知,将监管对象由定点医药机构延伸至医务工作者。从医保支付这一关键环节入手,对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实行“驾照式记分”,单次记12分者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3年,在暂停或终止期内提供医药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结算支付,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
市医保局指出,当前医保基金监管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医务工作者手握处方“一支笔”,是医保基金使用链条的关键环节。“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印发《北京市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将监管对象由定点医药机构延伸至医务工作者,对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实行‘驾照式记分’。”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两类:在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参保人员提供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医保费用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工作人员,包括定点零售药店的主要负责人、医药服务人员。
《实施细则》规定,对违法或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相关人员,在对定点医药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或协议处理的基础上,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责任程度等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记分、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的处理。年度记分达到9分,未达12分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其医保支付资格。其中,记满9分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医保支付资格1-2个月;记满10分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医保支付资格3-4个月;记满11分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医保支付资格5-6个月。相关责任人员记分达到12分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终止其医保支付资格。其中,累计满12分的,终止医保支付资格1年;一次性记满12分的,终止医保支付资格3年。
《实施细则》详细说明了扣分情形以及如何扣分,将相关人员的责任程度递进分为一般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对于相关人员所在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受到约谈、暂停拨付(结算)医保费用处理,该人员负有责任的;执行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中,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人员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被医疗保障部门通报的,每次记1-3分。对相关人员所在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被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并给予违约通告或黄牌警示处理,该人员负有责任的等情形每次记4-6分。为非登记备案相关人员,或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终止的相关责任人员冒名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等情形记7-9分。对于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注销注册、吊销或撤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的,单次记12分。
《实施细则》指出,相关人员记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下一个自然年度自动清零。记分载入相关人员“一医一档”数据库,实现跨机构跨区域联动、全市共享可查。
责任编辑:杨卉松
审核:刘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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