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广大群众和企业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社会各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按照《林口县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要求,落实开展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
举报奖励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奖励办法给予实名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奖励最低3000元,最高30万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对相关举报严格保密,依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欢迎社会群众和企业员工积极监督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等情形线索。
举报热线:0453-12350 0453-3535287
受理单位:林口县应急管理局
林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
林口县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和依法查处地方煤矿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举报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林口县地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县安委会办公室举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二条 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地方煤矿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线索应当包含被举报的煤矿名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属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载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名称、事故发生时间、遇难人数、遇难者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举报内容
(一)证照不全、过期或证照未变更非法从事生产、建设的。
(二)煤矿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三)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四)停产整顿、整合技改、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擅自恢复或者组织生产、建设的。
(五)瞒报、谎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事故隐患的。
(六)不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或虚假整改的。
(七)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的。
(八)私自开启密闭的;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施工隐蔽工程的;未经审批擅自组织生产、建设、整改、维修的;私挖乱采、盗采国家资源的。
(九)存在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的;存在“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非法生产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核查。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属地相关部门核查,属于煤矿企业未上报、媒体未曝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未发现,且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和信息严格保密。具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举报的不在奖励之列。
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煤矿重大隐患以外的举报,可以直接予以受理和核查,对重大隐患的举报要及时移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监察执法六处。其中,属于煤矿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向林口县人民政府报告,提请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核查。
煤矿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煤矿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经核查属实的,负责受理的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监察执法六处及时通报。
第五条 核查程序。县安委办、县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机关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机关,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核查举报事项,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六条 举报奖励。对举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查实煤矿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有关规定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在规定基础上上浮20%。领取奖励人员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一案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由核查处理单位给予首次受理的举报人奖励资金。首次受理为多件多人的,奖金可按件数分配。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煤矿企业必须安设醒目公示牌,标明举报奖励金额和联系方式;对恶意不实举报的,公安机关要予以依法打击。
第七条 奖励方式。核查处理单位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后,在6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第八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佳丽
审核: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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