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按照近因原则,在人身保险中,当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是引起被保险人发生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中的近因类型
按照引起损失发生的原因,主要可以分为单一原因和多个原因。
单一原因是指,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则保险人应履行赔偿或者给付责任;如果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予以赔付。
多个原因按照发生顺序的不同,还可以划分为同时发生、连续发生和间断发生。
多个原因同时发生是指,导致保险事故的风险原因有多个并同时出现,而且这些原因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均有直接的、实质的影响。如果多种原因全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多个原因中,有的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而有的又属于除外责任,如果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能划分开的,保险人仅承担所保风险导致的损失;如果无法划分的,保险人可与投保人协商赔付。
多个原因连续发生是指,损失的发生是由具有因果关系的连续事故所致,导致连续事故发生的风险事故即为近因。如果导致连续事故发生的近因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负赔付责任;如果导致连续事故发生的近因是保险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负赔付责任。
多个原因间断发生是指,造成损失的风险事故先后出现,但是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有新的风险事故出现导致原来的因果链中断,则新出现的风险事故为近因。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与单一原因的处理原则相同,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则保险人应履行赔偿或者给付责任;如果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予以赔付。
例如,某天,某公司的工作班车在城郊的公路上,与对面的大货车相撞,A先生坐在副驾驶位是最直接的碰撞部位,当场身故。坐在后面的B先生坐在后面,撞断了腿,失血过多,送往医院抢救,急救中又因心肌梗塞,于第二天去世。
公司为员工购买过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案件发生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理赔。最终保险公司经过调查,理赔决定如下:
A先生死亡的原因属于单一原因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单一原因就是近因,所以导致A先生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按照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进行赔付。B先生死亡的原因属于多种原因间断发生的情况,车祸导致B先生腿受伤,腿受伤导致失血过多,失血过多导致送往医院进行急救,但是在急救过程中有新的原因出现——心肌梗塞导致去世。按照多种原因间断发生的分析原则,新出现的原因为近因,则造成B先生死亡的近因是心肌梗塞,属于意外伤害保险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对于B先生的死亡不会进行意外身故赔付。但是B先生是在车祸中撞断了腿,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按照意外伤害伤残责任进行赔付。
在人身保险中,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要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保留事故原因及证据,以便在保险公司理赔认定时,能够提供更多证据确定保险责任。同时,要及时报案,缩短案件处理时间,以便更快完成理赔。(来源:中意人寿黑龙江分公司)
责任编辑:杨卉松
审核:刘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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