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网讯(记者 石岩松)日前,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哈尔滨市巡游出租汽车计价规则》(哈交联发〔2024〕6号)。记者从哈市交通部门了解到,该新规202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关于空驶费、停车等时、燃油附加费等,都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基本租金(运价):基价里程及价格为3公里8元,单位运价为车公里1.90元。超过基价里程按0.5公里计费,不足0.5公里按0.5公里计费。
二、空驶费:单程载客里程超过12公里(不含12公里),按单位运价加收50%空驶费。往返载客乘客应当提前告知,不收空驶费。
三、夜间计费:22时30分至次日6时,单程租车超过基价里程,超过部分按单位运价加收20%空驶费。
四、计时(等候)收费:当时速低于12公里(不含12公里)时,运距与低速运行计时并计收费,首个5分钟不计费。首个5分钟后,每2.5分钟按0.5公里计费,不足0.5公里按0.5公里计费。
五、每乘次收取1元燃油附加(纯电动汽车不收取)。
六、出租汽车租金以元为单位,不足0.5元不计费,超过0.5元进为1元。结算时,除路、桥(隧道)通行费由乘客单独支付外,费用均计入计价器一并收取。
七、乘客租车途中,车辆需通过政府批准收费的路、桥(隧道)时,过路、桥(隧道)费由乘客承担。
八、预约租车不收手续费,提供网络预约或电话叫车服务的应当执行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本规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间将根据实际运行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关于调整出租汽车基价里程及价格减轻经营负担的通知》(哈价联发〔2000〕12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出租汽车计价规则>的通知》(哈价联发〔2000〕13号)、《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燃油附加与燃油价格联动方案》(哈价联发〔2010〕9号)、《关于实施出租汽车低速等时计价规则的通知》(哈交联〔2013〕2号)同时废止。
据悉,调整的主要措施一是将原有的计价相关规范性文件整合为一个文件,由发改部门与交通部门联合签发。二是进一步优化低速等时规则,当时速低于12公里(不含12公里)时启动时距并计的计价方式,合理分摊乘车成本,提高驾驶员营运收入;三是将燃油附加费并入计价器显示租乘金额,不再额外单独收取。
责任编辑:杨卉松
审核:刘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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