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刘某由于工作原因需出差数日,饲养的宠物犬无人照管,便与张某约定由其按时提供上门喂食、遛狗服务,并预付服务费。然而张某在进入刘某居所给宠物犬喂食时,面部被该犬咬伤致十级伤残。
事发后,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17万余元。
张某认为,刘某明知该宠物犬具有攻击性,却未采取拴绳或关笼等相应安全保障措施,事前也未尽到安全注意提醒,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认为,张某作为宠物店经营者,上门喂养宠物、遛狗等服务系其主营业务,其未理会宠物犬多次低吼等警告,亦未采取穿戴防护服等安全措施,且已提前告知宠物犬习性并支付服务对价,自己并无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属从事动物饲养相关工作专业人员,理应对犬类宠物的不可控及突发攻击风险程度有更高了解及警觉,其在单独入户后明知犬类为自由活动状态,而未及时变更服务或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故本案应减轻刘某的责任。因此,法院综合认定被告刘某应对原告张某的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董雪婷
审核:刘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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