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党组)要遵照《办法》认真执行,坚持常学不怠、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坚决执好“三把戒尺”,刻下党员干部终身“合格烙印”,永葆新时代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
坚持常学不怠,让“知之”成为箍紧思想的戒尺。在干部干好工作所需的各种能力中,政治能力是第一位的。《办法》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为党员的行为规范和组织管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标准。各级党组织要将《办法》的学习作为强化党员教育管理的基础性、根本性、经常性任务来抓,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支部“三会一课”的重要学习内容,对照《办法》所包含的27条和4个方面,引导广大党员充分了解各项条例的适用情形及处置程序,理解消化针对不予处置、合并处置等情形所应把握的政策要求,真正做到学深学透学到位,自觉排除各种干扰、守住政治灵魂、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注重实事求是,让“行之”成为度己以绳的戒尺。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党在长期的实践中发现,不同类型党员的管理和监督存在诸多难点,《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分主观客观,对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提供了具体标准。各级党组织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和实的举措,在认定不合格党员时,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全面考量党员的实际表现,及时启动组织处置,果断给予相应的处置措施,避免“人情执法”或“过度宽容”的倾向,真正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突出宽严相济,让“改之”成为自我提高的戒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办法》坚持立足教育、转化提高的理念,强调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这既体现了党对党员的关心和爱护,也反映了党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各级党组织要在转化提高上下“实功”,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在处理不合格党员时,不能一味地采取惩罚措施,而应通过教育和转化,用好用活典型案例剖析,以案促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不断校正党员干部思想和行动。
(作者:李婷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委组织部)
责任编辑:闫森
审核: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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