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网讯(宋宝金 记者 石岩松)近期,佳木斯市抚远生态环境局在寒葱沟镇良种场村北侧例行检查时,发现闫某某经营的废品站内存放有大量废机油桶,且油桶内外均有机油残留液体。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无许可证不得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8月6日,抚远生态环境局将此案移送至佳木斯市抚远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进行处理。
经过深入调查,食药环侦大队确认闫某某在无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购、贮存废旧机油桶。这些废旧机油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中的HW08含油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49-08。经称量,闫某某废品站内的已压块的旧机油桶重500公斤,未压块的油桶总重170公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佳木斯市抚远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对闫某某作出了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此,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为有效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国家已将废机油桶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于废机油桶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国家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并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废机油桶的收集、贮存经营活动。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责任编辑:董雪婷
审核:刘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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