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名单公示
根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2023年度黑龙江省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名单的通知》,现将大庆市36个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1.本次公布名单中,三级医疗机构的互认项目全省互认,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互认项目全省范围内同级互认。上述互认方式在城市医联体(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同步执行。
2.全市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互认标识的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验,减轻患者就医负担。根据患者病情和诊疗需要,确实需要再次检验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避免引起患者误解。
3.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要求,在报告单右上角以黑体五号字标注为“黑龙江省HR”,并在互认项目前统一标注“*”号,互认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13日
大庆市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名单
责任编辑:张佳丽
审核: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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