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网11月17日讯(记者 曲立伟)今日,重庆工贸技师学院学生薛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民事庭审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曾于2023年5月12日进行第一次刑事庭审,于6月2日、6月28日两次进行民事庭审。8月3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宣判,认定薛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决薛某有期徒刑14年,赔偿受害者家属51500元(含丧葬费46500元,交通费、误工损失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主张5000元)。受害者方随即提出上诉,表示原判对被告人薛某量刑过轻,请求改判无期徒刑,依法对何某某和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帮助犯进行判决,并要求改判赔偿受害者方死亡赔偿金910180元,丧葬费76500元,殡葬费15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10000元,处理丧事误工费30000元,共计109万余元。
10月30日,该案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11月17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授权,该案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宣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我最不能理解的就是,我孩子被杀害了,15500元的殡葬费还要我们自个出,这什么道理?”庭审后,受害者小龚的父亲龚先生向记者表示,他最不能够接受也不能够理解的,就是殡葬费15500元也被法院驳回。
龚先生介绍,薛某和小龚均生于2007年。惨剧发生时,二人均未满16岁,且距二人入学仅2个月。龚先生称,案发时刀主人何某某对借刀目的知情,杨某某则曾帮其“放哨”,均有帮助犯罪嫌疑。他告诉记者,这次二审的裁定也是终审裁定,相当于受害者家属方接下来将无法再申诉追加薛某刑期及相应的民事赔偿,下一步,将上诉主张追究何某某和杨某某的故意杀人罪(帮助犯)刑事及民事责任。
小龚的生活照
据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检察院此前出具的起诉书显示,2022年11月10日晚上8点左右,薛某与小龚在学校的教学楼实训室练习时,因洗头发事宜双方发生争执;当晚9点20分许,薛某在宿舍内拿出一把事先准备好的红色塑料刀柄水果刀主动挑衅,随后向小龚进行捅刺,捅刺小龚的胸部一刀,致小龚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
关于涉案水果刀的来历,薛某此前曾供述,大约在案发前半个月,他从同班同学何某某那里借来了这把水果刀,对她说“刀给我,我要捅人”。薛某表示,自己当时是笑嘻嘻地说出这句话的,借刀只是想在同学们面前炫耀,并不是真的想捅人。
何某某在证言中表示,案发半个月前,薛某看见何某某用水果刀削橙子吃,就找她借了这把水果刀。当时,薛某笑嘻嘻地说“我拿去捅人”,何某某认为薛某是在开玩笑,但还是叮嘱薛某不要拿刀做坏事。
据杨某某的证言,案发当天,他看到薛某回宿舍后,从衣柜里面拿了一把水果刀出来,并让杨某某出门看看外面有没有教官。杨某某一出宿舍,宿舍门就关上了。他在走廊里看到教官没在,想回宿舍时发现房门打不开了。几分钟后,薛某打开门,杨某某进入宿舍,发现小龚躺在地上,胸前有大量血迹。杨某某用卫生纸垫在小龚的伤口上,试图帮小龚止血,随后拨打了110、120和老师的电话,并去学校医务室请求帮助。
责任编辑:佟宪鹏
审核:董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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